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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的意见

[接上页]


  四是提高农村环境教育水平。农村环境教育的重点是了解环保基本知识、自然生态保护基本原理和常识,掌握绿色生产的基本要求、生态农业的基本方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等活动,宣传生态环保理念;要充分利用农村现代远程教学资源,加大环境宣传教育的力度,并通过开设知识讲座和科技咨询、环境文艺宣传、发放书籍资料、组织各类培训等形式传播环境科普知识与生态农业技术,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提倡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

  

  (二)突出主题活动,共建生态文明。

  

  一是精心组织每年的“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及其所在周的全市环境保护社会活动周等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开展好系列环境宣传教育活动,要做好方案策划,突出环境教育主题。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并为主题活动提供场地、交通、安全等方面条件。各单位及群团、社团组织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活动。

  

  二是广泛开展“弘扬生态文明、创建绿色家园、倡导绿色生活”为主题的系列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当前,要充分动员、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创模活动,积极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创模的良好氛围。

  

  三是积极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图片展示、媒体曝光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定期公布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情况,真实、客观地向社会披露存在的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

  

  (三)加大宣传普及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一是发挥新闻媒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功能。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明确不同时期的环境新闻宣传重点,会同新闻媒体制订环境保护新闻宣传计划,开辟环境保护专栏,开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对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集中、系列、连续的深度报道。要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问题、重点污染源、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各种环境违法问题的新闻监督。主要新闻媒体要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日报和预报。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公益宣传。鼓励广告企业和经济实体从事参与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的宣传。在城乡显要位置、车站、商业区、旅游区、居民区、道路两侧、各种公众场所及其他场所,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教育广告牌,悬挂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教育标语。各类宣传电子屏幕要安排一定的环保公益宣传内容。鼓励各种产品包装物印制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内容。

  

  三是大力开展环境文化建设。依托市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挖掘、提炼环境保护的典型,鼓励作家创作优秀的环境文化作品。各类文化艺术团体要有计划地组织环境保护题材节目的创作和演出。鼓励机关、学校、社区、企业、乡村编演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环境教育需要的节目。

  

  四是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组织的作用,使其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纽带和桥梁。各级环保志愿者组织要广泛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监督、反映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环保服务和环保法律援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全民环境教育工作负责。要进一步将全民环境教育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研究制订环境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全民环境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运行架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政府牵头,宣传、环保、教育部门管理,共青团、科协、妇联等群众团体积极参与,社会环保力量自觉承担的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要研究解决全民环境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环境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完善投入机制,提供经费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在政策上扶持全民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环境教育工作。环境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环境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环境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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