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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二、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全市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更加重视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增加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比较完善的制度保障,努力实现残疾人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

  

  (二)发展原则。

  

  ――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核心,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市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加快发展,不断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政策、资金、项目向“两翼”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以及有就业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充分就业,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人道主义思想和扶残助残风尚更加普及,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残疾人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

  

  ――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逐步提高;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探索建立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康复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基本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和普遍适配辅助器具;支持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住房。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结合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加大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住房安全。

  

  ――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通过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基本实现有就业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充分就业。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实现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就业服务和培训,保障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按照国办发〔2010〕19号、渝办发〔2010〕389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使残疾人基本生活有稳定的制度保障,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重点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里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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