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0
【实施时间】 2011-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加挂“福州市文物局”、“福州市版权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三)将原市文化局的电影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增加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的职责。

  

  (五)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六)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九)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职责。

  

  (十一)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十二)加强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文化新闻出版(含文物和版权,下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负责推动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服务进行日常监管。

  

  (九)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工作,负责全市古籍保护整理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拟订文化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建设。

  

  (十一)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内部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

  

  (十三)负责印刷业的监管;负责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

  

  (十四)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的行政案件,打击盗版活动。

  

  (十五)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监管。

  

  (十七)组织开展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