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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青岛市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应急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科协、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宣传方案。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其中,前11项活动,居首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余为配合单位,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方案,配合单位要积极协助牵头单位开展工作;第12项活动,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活动方案。

  要广泛发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将日常宣传与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宣传普及工作结合起来,使宣传普及工作群众化、大众化。利用诸如“3·11”日本地震海啸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有利时机,结合救援与调查等工作的开展,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普及,扩大普及效果。

  (二)配合新闻媒体,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公安、消防、卫生、气象等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提供素材,主动接受采访,积极做好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形式,细分受众层次,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简明扼要,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报道,将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延伸进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和家庭,确保取得实效。

  (三)提供经费保障,确保顺利实施。各区(市)政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知识普及年”各项工作部署,优先保障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所需经费。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宣传效果。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市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各区(市)政府、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宣传普及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责任单位将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4月21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政府应急办(联系人:栾珂,联系电话:85913631,13385320123)。

  

  附件:

  
应急知识宣传参考口号

  


  1.有备无患,平安相伴

  2.无情灾难,有情应急

  3.从容应急,纵横天下

  4.应急知识装心间,一生平安永相伴

  5.应急知识保平安,一旦掌握永相伴

  6.应急知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7.人人学习应急知识,全民共筑安全长城

  8.学好用好应急知识,自救互救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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