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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施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采取警车带道、限速行驶等方式,引导车辆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 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可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的,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应当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报相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组织疏导、分流。 第五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时应当携带警棍、催泪喷射器、手铐、警绳等驱逐、制服、约束性警用器械。按照上级指令执行查缉暴力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携带枪支、弹药等警用武器,并穿着防弹衣、佩戴防弹头盔。 第三十条 对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列先期处置措施: (一)保护现场并设置警示标志,疏导交通,必要时使用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证照; (三)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配合组织追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群众; (五)对现行或者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七)向治安、刑侦等部门或者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移交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和物品。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在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 (三)实施押解、讯问时,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依法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者行凶。 第三十二条 对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迅速了解事件起因、规模及影响交通的程度,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劝告群众离开现场; (二)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劝说工作; (三)在现场外围设置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四)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注意防止误伤他人,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公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实施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二)收集证据,寻找证人;对有人员伤亡、公路设施损坏的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知卫生行政、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及时实施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和控制现场等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三)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到达现场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四)控制交通肇事驾驶人,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第三十四条 遇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知卫生行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实施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和控制现场等措施,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现场。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公路巡逻民警方可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 (二)维护现场秩序,指挥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三)抢救遇险群众,保护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