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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七条 对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应当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享公路监控信息资源。 道路交通卡口监控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警种共享。 第九章 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的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编制保障计划。 第六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营房建设应当满足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业务需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标准为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警用车辆、武器、警械、计算机、通信器材、反光背心、防护装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装备。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政治学习、值班备勤、装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岗位练兵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的学习训练。 第六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停放有序,装备齐全有效,通讯畅通。 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警用装备和警用车辆。 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办公场所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公安部令第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