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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9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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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对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应当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享公路监控信息资源。

  

  道路交通卡口监控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警种共享。

  

第九章 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的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编制保障计划。

  

  第六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营房建设应当满足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业务需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标准为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警用车辆、武器、警械、计算机、通信器材、反光背心、防护装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装备。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政治学习、值班备勤、装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岗位练兵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的学习训练。

  

  第六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停放有序,装备齐全有效,通讯畅通。

  

  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警用装备和警用车辆。

  

  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办公场所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公安部令第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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