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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9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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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考核制度,综合考核民警的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执法效果以及执法纪律遵守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案件、检查执法质量、评析执法效果,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为民警装备音像记录设备,对民警的执勤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执法回访制度,定期回访交通事故当事人,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民警姓名、照片、警号、职务、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活动,向公众介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听取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离岗位;

  

  (二)违反规定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单据;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

  

  (五)不使用规范用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吃拿卡要;

  

  (六)不消除交通违法状态即放行车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路巡逻民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不得向民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谎报应当上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民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聘请社会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交通安全领导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科学制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协调本地区农村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可以聘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养护职工为交通安全员,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排查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监管。

  

第八章 科技信息化应用


  第五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安信息化总体规划下,制定公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掌握本地区道路、人口、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和村庄、学校、运输企业分布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并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系统。

  

  第五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为公众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通过公安网络实行网上办公,配备可以实时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的无线移动执法终端设备。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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