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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见附件1)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1号,见附件2)的工作部署,做好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现就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健全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要求,健全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计划,协调处置重大和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督促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经费。上级粮食部门应定期对下级粮食部门履行质量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级粮食部门应确定1名质量监管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省级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联络员,主要任务是定期参加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召开的有关会议,及时传达并协助落实质量监管工作重要安排、通报本省(区、市)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重要信息。 (二)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食安办〔2011〕4号,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部门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的数量每月不能少于1篇,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重要动态、新情况和新问题、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件)及处置情况、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省级粮食部门应确定1名熟悉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并具有较强文字能力的同志为质量安全信息员。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邮箱,对于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需要按照规定的保密渠道以纸质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整理并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粮食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法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列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年度宣传活动、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开展收购动员、日常巡查、例行信息发布、专题培训等各种有利时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粮食质量安全基本常识、粮食收购储存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粮食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向消费者普及粮食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科普知识。以质量安全为核心,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搞好放心粮油宣传。 二、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一)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应全面摸清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各类粮食经营者的数量和经营状况,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加快推进和完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对所有监管对象定期逐一上门检查,不得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 要将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与卫生标准及安全储存技术规范,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等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列入监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实行全覆盖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国家和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分别编制国家和省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户新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和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农药残留等项目进行监测,指导粮食收购工作。 国家级监测一般按每5万吨粮食产量安排采集1份监测样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国家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在主要粮食品种收获的第一时间,定点采集样品,采用指定机构检验、集中会检等方式开展常规质量、加工品质、卫生安全项目检验,统一汇总整理数据,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