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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省级监测一般应按每1~2万吨粮食产量安排采集1份监测样品。在气候异常变化、病虫害多发、收获粮食水分偏高及可能出现污染的区域,应当加大采样密度和检验频次跟踪监测。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粮食生产实际,编制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定主要监测品种(包括主要粮食和油料)、采样数量、检验项目、采样和检验组织方式、信息报送和发布方式等。

  

  (三)加强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国家粮食局将统一组织开展2011年全国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检查。计划在全国31个省份抽检粮食样品3000份,食用植物油样品1500份。着重检查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卫生安全和储存品质状况。

  

  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在配合做好国家抽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地方责任制的要求,编制本省(区、市)2011年库存粮食(包括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抽查计划,明确省、市、县各级粮食部门的质量安全抽查任务和要求。省级抽查计划中,抽检库存粮食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年平均库存量的15%,包括各种性质的粮食;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企业总数的25%,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和收储库点。抽检项目和抽样密度,应依据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区收获粮食监测结果、库存粮食来源、不同性质粮食的管理要求等统筹安排。对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收购粮食,还应注重检查质价相符情况。

  

  销区省份和大中城市粮食部门,要定期对市场销售的成品粮进行抽样监测。

  

  三、建立粮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粮食部门在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状况,应立即组织进一步的专项调查,摸清污染范围、数量和程度。在库存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应及时封存,按有关规定处置,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必要时应组织开展进一步排查。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

  

  销区省份和大中城市粮食部门在市场监测中发现大米和小麦粉中出现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等问题,要追溯问题粮食原料来源,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地区,加强协同监管。

  

  国家和省级粮食部门应定期公布粮食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监测粮食质量安全舆情。依据职责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对可能存在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抽检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大力推进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一)做好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各省级粮食部门要从全面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需要出发,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总体要求,重点做好粮食主产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市、县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规划,细化各级检验监测机构的职责任务和检验能力要求,明确机构建设时间进度,加大检验监测机构建设的协调力度,指导和督促规划的实施,确保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消除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盲区。要从落实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类粮食购销、储存、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检验能力要求和建设规划,全面提升粮食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检验监测体系薄弱省份和地区的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尽快建立健全粮食检验监测体系,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国家粮食局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分步实施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并计划在2011年第2~3季度开展第四批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考核认定。

  

  (二)加强粮油卫生检验技术培训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继续组织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开展粮油卫生检验技术培训和比对考核,着重分析解决近年来卫生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和区域监测站进行巡查指导、评审。各省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检验监测中心的作用,组织市县级检验监测机构和粮食企业检验人员进行粮油卫生检验技术培训和比对考核。

  

  五、健全粮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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