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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全面清理涉及质量安全的粮油标准,建立粮油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组织做好粮油安全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突出做好食用植物调和油、废弃植物油检验鉴定方法等重点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粮油标准基础研究,积极推进粮食收购环节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验方法、粮食安全储存水分、中筋小麦等标准的研究。积极做好国际标准化工作,跟踪国际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最新进展,促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加强粮油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专业技术工作组的作用,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粮油标准研究、宣传和实施工作,围绕粮食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粮油标准制修订建议。相关科研院所、院校、企业和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要积极承担和参加粮油标准的研究、起草和验证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省、市两级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有关信息(见附件4、5)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规划、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职责任务和检验能力要求、机构建设时间进度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三)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7月31日前,将粮食企业检验能力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四)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主要粮食品种收获季节,分别在新粮收获后1个月内和2个月内,将新粮常规质量状况监测报告和新粮卫生状况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五)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将本省(区、市)库存及市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监测)报告,按季度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六)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国家粮食局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经费由地方各级粮食部门申请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七)国家粮食局将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方案》,对省级粮食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略)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1号)(略) 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1〕4号)(略) 4.省(区、市)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5.省(区、市)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4: 省(区、市)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
备注:附件4、5请于5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10-58523406 传真:010-58523407 电子邮箱:zhiliangban@cngrain.org 附件5: 省(区、市)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
备注:附件4、5请于5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10-58523406 传真:010-58523407 电子邮箱:zhiliangban@cngrain.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