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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一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思路、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三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指导有条件地区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四是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在发展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制定出台财税政策。五是继续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为依托,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的突破,并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工程准入。 (三)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推动有条件地区开展强制性推广绿色建筑试点。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力度。研究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税政策。启动绿色建筑区域推广示范。 (四)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尽快与各地签订“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协议,明确改造目标。在重点市县推动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总结天津、吉林、内蒙古、唐山等地的改造经验,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力争2015年北方地区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做好“十一五”改造工作收尾工作,指导各地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对已完成的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改造项目实现预期的节能环保效果。 (五)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深入开展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进一步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试点范围,力争将所有重点建筑纳入监测范围,基本建成部、省、市三级构架的能耗传输及分析平台。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已经建立、具备节能量核查手段的城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引导和约束用能单位的用能行为。继续抓好“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工作。 (六)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成规模应用。一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深入发展,继续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二是适时开展新建建筑强制性应用可再生能源试点,在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好、技术成熟度和社会接受程度比较高、法规政策比较配套的地区,开展强制性应用可再生能源试点。三是进一步完善修订现有标准,同时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四是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污泥沼气利用技术、工业余热、污水热泵技术、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力度,拓展应用领域。五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促进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一是做好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应用。编制新型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推广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支持建筑垃圾等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推广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等高性能、低材耗建筑材料的利用。二是大力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在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建设运行一体化、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进方式。大力培育与建筑节能直接相关的专业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系统集成、节能评估等配套产业,切实增强产业支撑能力。 (八)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监测及考核评价体系。一是切实履行在建筑节能领域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责,促成各地人民政府把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总体目标,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经济激励政策,进行考核评价。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贯彻管理制度和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