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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5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辖区部门设置及其三定方案情况确定。

  4.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计量质量检测研究、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做好应急值班,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专业技术机构应服从卫生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信息监测、报告、评估和级别核定

  5.1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可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根据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

  5.2报告制度

  市食安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2.1法定报告人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保健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牵头部门;

  (6)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事故当事人。

  5.2.2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

  初始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影响人数、就诊人数、重症或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处罚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2.3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经初步判断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天内,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所在地区食安办汇总存档,区食安办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安办。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并初步确认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因事态发展成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安委,市应急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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