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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市食安委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事发后,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1小时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以就近医治为原则,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故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现场控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人委、市农业和渔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暂控或全面查封事故涉嫌的源头食品、原料及其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农业和渔业局主要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药品监督局主要负责保健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深圳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协助做好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故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6.4 扩大应急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故,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故委员会报告,由市处置突发事故委员会统筹协调处理。

  6.5 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原则解除和终止。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现场进行评估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当导致发生ⅲ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和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未出现新的因事故致病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或以上,可经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市食安办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食安委批准,确定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7.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深圳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7.4 奖惩

  7.4.1 奖励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调查和总结

  7.5.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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