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7
【实施时间】 2011-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正定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市)、区政府。

  

  12.提升5家健身活动中心。加大体育设施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体育赛事和形式多样的夜间健身活动,长安体育场、中山体育场(馆)、游泳馆、少儿体校等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时间延长至22∶30以后。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调整充实省会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统一部署、协调和督导夜经济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夜经济建设规划、方案,明确各部门具体建设目标。市商务局负责搞好综合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抓好夜经济载体的培育工作;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规范发展娱乐场所和文化广场,积极开展夜间文化娱乐活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市区公交线路延长运营时间、末班车在23:30以后收车,进一步方便市民夜间出行;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夜间旅游工作,将省会特色商街、三河沿岸、环城水系休闲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定点项目,组织好“夜经济-文化旅游在行动”活动,把外地游客请进来,吸引本地市民走出去,同时整合西部山区县旅游资源,使广大市民走下去;市体育局负责将全市体育健身场所和大型体育场、游泳馆夜间营业时间延长到22:30以后,切实满足市民夜间健身娱乐需求;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巡控力度,做好夜间治安巡逻防范,及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群众夜间出行安全。同时负责督导夜经济主办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保措施。督导夜经济主办单位设置停车场,防止交通堵塞;督导美食休闲广场设立流动警务室;市城管局负责夜经济集中区域、夜景照明、环境卫生清扫、公厕设立等配套设施的设立维护工作。对延时区域内企业利用门前场地在20:00以后举办的各类促销、演出、群众性娱乐、休闲美食等活动,采取备案制度;市城管局、交管局要切实搞好夜消费重点区域周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每天22∶00至次日6∶00将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地块作为停车场使用;市交管局要加强对夜消费相对集中场所和周边路段的交通监控和疏导,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保障交通秩序。同时,为旅游车辆发放市区车辆通行证,方便旅游休闲消费;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夜间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和谐的购物、娱乐消费环境;市园林局负责公园、广场的夜间照明和环境卫生等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展览、民俗表演等文化娱乐活动,组织举办各类美食节、啤酒节等活动,丰富市民夜间文化生活;水、电、气(汽)等基础设施服务部门要制定保障方案,确保商贸服务企业夜间正常营业。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县域夜经济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也要成立夜经济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夜经济发展规划及具体建设目标,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丰富市民夜生活,繁荣省会夜经济的安排意见》,切实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工商部门要在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方便,税务部门在税收等方面要给予减免扶持。工商、税务、食药监等部门要切实搞好服务,可对夜市、美食休闲广场等商户实行集中办公,联席审批;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大型专业性或综合性夜经济载体的建设,对企业举办的主题休闲美食广场、美食节、民俗表演、歌舞演出等活动项目要给予适当补贴。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夜经济建设。

  

  (三)降低企业成本。市商务局和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商贸服务企业从3月15日起开展延时服务,各类百货商场、超市、便利店要延时至22∶30以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营业时间延长至24时或凌晨2时。延时营业后,政府将对延时企业给予电费补贴,补贴办法是:由延时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区政府确认,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市政府电费补贴范围。

  

  (四)建立考核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夜经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将对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所有夜经济建设工作任务要明确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每家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市政府督查室要同步跟踪,并定期进行督导;实行奖惩,对完成建设任务好的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同时对完成任务不到位的予以批评;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考核机制,制定奖惩办法,确保全市夜经济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