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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发改委2011年全市稳定价格和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分解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1、规范农贸市场税费代收行为。农贸市场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市物价局)

  

  12、深化“绿色通道”政策。扩大鲜活农产品目录范围,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范围,市域所有收费公路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免费通行,监督检查以教育为主。(市交通运输局)

  

  13、强化民生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对众彩批发市场等重点市场和123个品种主副食品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布价格信息,不断提高发布频次。在每个区县选择1-2家重点农贸市场,对30种主副食品价格实行日测日报制度,每日更新发布价格信息。同时,将民生商品的零售价与批发价通过电视865频道、中国南京网站、价格信息网、社区公示栏和部分媒体进行公示,引导居民消费,稳定价格预期。(市物价局)

  

  14、推动企业价格自律。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主副食品经营者宣传价格政策,开展政策提醒。积极倡导各大超市让利于民,多推大众菜、优惠菜。(市物价局)

  

  15、开展市场联合检查。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市场联合大检查,坚决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相互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

  

  16、加强消费维权。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的作用,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

  

  17、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异动快速处置小组,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迅速介入、妥善处置。畅通价格举报通道,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市物价局)

  

  18、对大专院校食堂实施临时补贴。对市属高校(含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校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校生,按政府规定给予补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9、加强社会救助。认真做好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困难家庭季审、半年审和年审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出即出、应调即调”,各类困难群体临时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保各项保障资金和各类救助资金真正惠及困难群众。(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

  

  20、适时提请出台干预措施。制定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干预预案,在价格上涨过快时,由市物价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市物价局)

  

  21、全面倡导价格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全面推行价格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全年无重大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责任单位)

  

  二、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

  

  (一)总目标:

  

  确保国家和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各项收费管理规定,全年无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生。

  

  (二)责任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住建委、农委,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园林局、卫生局、人防办

  

  (三)目标责任分解:

  

  1、严格执行各项收费管理规定。确保国家和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全年无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生。(各责任单位)

  

  2、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改革、促进和谐发展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

  

  3、规范教育收费。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公办高中“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执行率达100%。(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4、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政府指导价。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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