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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并经市培训考试中心批准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理论培训。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年度和课时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备案。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审核、发证由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提出考试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考试申请。

  

  市培训考试中心自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培训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培训考试中心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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