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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网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实行考官制,即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统一指派的考官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各考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完毕后,由培训机构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考试合格人员如下资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成绩表(见附件五);

  

  (四)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成绩汇总表(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上打印);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培训考试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如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须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操作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九条  复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条  申请复审的,市培训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培训考试中心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重新安全培训是指按照新取证培训要求进行培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训考试中心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期(有效期)未再复审或延期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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