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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  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远郊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主城应急库由主城数据库内的退休专家组成。

  

  远郊区县应急库以每个区县(自治县)为主体,由远郊区县数据库中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入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申报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

  

  (三)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在主城区的,按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对应的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远郊区县的,报所在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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