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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精神,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三深化”、“三推进”为着力点,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夯实监管基础,强化源头治理,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各级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为目标,全面开展企业负责人强化培训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制定活动方案,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及以会代训、组织宣讲团等形式,让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知法懂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建立实施并逐步完善周期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与重点时段的集中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在增加重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的基础上,扩大监管企业的覆盖面,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实施对重大、较大事故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增加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成本。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惩治力度。分析排查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对象,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领域,要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统一指挥,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要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地方政府打非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没有得到查处的,严厉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让群众知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要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建立对群众举报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