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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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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的督查,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建设。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县级医院,在已建52所县级医院的基础上,再支持11所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对全省人口数超过30万尚无二级甲等医院的5个县(市)进行重点帮扶。2011年底前,实现全省人口数超过30万的县(市)均有1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目标,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全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急诊科、普通外科、手术室、康复室等重点科室的主要设备装备,提高急救能力,使乡镇中心卫生院成为区域医疗中心。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残联;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8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及仪器设备配置项目,实现每个街道都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与管理。全省实施4900所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考核。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扶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水平。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加强全科医师培训。招聘500名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安排3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通过全科医师骨干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及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等方式,到2012年实现为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实施“四个一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一是实施一批特岗计划,招聘1000名执业医师,实行特殊政策,充实基层乡镇卫生院。二是委托培养一批,除厦门市外,为各设区市定向培养本科生30~50名。三是“专升本”一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专升本”毕业生由200名增加至500名。四是延聘返聘一批,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延聘、返聘一批退休医生。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委托省内医学高等院校面向在岗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展“中专升大专”成人学历教育,每年500名。加强对乡村医生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等的技术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和“学费代偿制”、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等制度,落实各项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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