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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深食安委〔2011〕3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已经2011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2 事故定义与分级

  2.1 事故定义

  2.2 事故分级

  3 工作原则与适用

  3.1工作原则

  3.2 适用范围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市应急指挥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4.2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4.3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

  4.4现场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4.5 各区人民政府

  4.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5 信息监测、报告、评估和级别核定

  5.1 信息监测

  5.2 报告制度

  5.3初步核实

  5.4事故评估

  5.5级别核定

  5.6通报与举报

  5.7应急准备和预防

  6预警和响应

  6.1 分级预警

  6.2 应急响应

  6.3 响应程序

  6.4 扩大应急

  6.5 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

  7.4 奖惩

  7.5 调查和总结

  8 应急保障

  8.1 技术鉴定和保障

  8.2 通讯与信息保障

  8.3 应急队伍保障

  8.4 医疗保障

  8.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8.6 交通运输保障

  8.7 现场控制保障

  8.8治安保障

  8.9经费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9.2 培训与演习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名词术语

  10.3 解释机构

  10.4 实施时间

  附件

  附件1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2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附件3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附件4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5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食品安全事故定义与分级

  2.1 事故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其中,经评估出现一定程度的公众健康危害及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的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以下简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

  ⅰ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我市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境外国家、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经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属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ⅱ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我市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已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

  (2)造成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但尚无扩散趋势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属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区,已造成较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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