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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职责。 (三)增加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职责。 (七)强化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四)贯彻执行中央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执行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市级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拟订和执行会计委派制,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