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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五条  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市级监督项目属主城九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实施的,对于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和货物招标,市级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监督,但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监管的按规定需在本市交易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条  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监督的项目,不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具体环节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确定,市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向项目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的监督职能分工,由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开发区出具招标备案手续。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上述有关资料同时送各监督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项目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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