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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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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监管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监管办设主任一名,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市监察局、市城乡建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园林局等市级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市监管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监管委决策事项;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市监管办各组成部门联络员在办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评价,督促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审查市级各部门和以上四个开发区制订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办法;

  

  (三)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交易服务评比和表彰;

  

  (四)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管理办法、场内管理办法和与交易有关的规定;监督和考核市交易中心与交易有关的业务工作,受理与交易服务有关的投诉;

  

  (五)完成市监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监督。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以及能源、民航、机电设备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审批的移民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园林、市政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对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一)制订本部门、本开发区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负责对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四)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五)监督合同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做好市场和行业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

  

  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由主办的监督部门牵头联合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市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交易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职能:

  

  (一)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入市交易中心监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报市监管办审查;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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