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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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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合理安排交易日程。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如实记载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有关情况,作为招标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证明。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网上自主下载。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市交易中心应当在开标时向监督人员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抽取终端。设立评标专家库的国家有关部委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要求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抽取终端设在市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将项目监督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市监管办备案。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工作或评标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由监督人员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市交易中心应当对此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孳息按人民银行规定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孳息须退回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交易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项目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须办理建设管理手续的,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监督的必须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招标的,项目业主应于承包合同签定后,将审批文件和合同报市交易中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监管委设主任一名,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三名,由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行政监察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园林局等市级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市监管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决策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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