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七章 监 督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考核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和各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转给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十九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报告和汇报新农合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和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情况进行公示,保证参合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一条  从事新农合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瞒报新农合基金;

  (二)将非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列入报销补偿范围;

  (三)克扣或者不按时支付新农合资金;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新农合待遇等记录;

  (五)伪造、编造或者故意销毁有关账册材料;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流失;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资金,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参合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资金,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还或者缴纳罚款的,取消其家庭当年享受新农合待遇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新农合基金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新农合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参合人员认为新农合管理机关或者管理机构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居住本市的其他省、市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合。

  

  第六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新农合缴费期限、缴费和补助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25日颁布的《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