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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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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 供水危机应对措施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控制城镇供水,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应急调水,统一调用城市周围水库等水源地的水资源,通过公路等交通方式就近向城区进行定点、定时、定量送水。

  

  (2)城镇供水企业要编制应急供水方案,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旱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4.7.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本地旱情、灾情信息,经有关领导及专家会商,及时提出旱灾程度及抗旱措施,按有关规定发布旱情、灾情预报、通报。

  

  4.7.3 抗旱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

  

  4.7.4 一般旱情、灾情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信息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7.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7.6 旱情、旱灾等抗旱救灾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按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发布。

  

  4.7.7 抗旱救灾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抗旱救灾的基本知识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有力措施,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7.8 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减灾工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根据现实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旱灾发展变化情况。

  

  4.8.2 旱灾发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处理抗旱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化解抗旱矛盾,协调抗旱纠纷,维护抗旱秩序,必要时当地政府及水务、农业等部门派出抗旱工作组,指导本地抗旱工作,控制旱情发展。

  

  4.8.3 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抗旱会商、电视电话及现场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抗旱职责,负责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4.8.4 当发生特大、严重干旱时,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和指挥下,可实行跨县(区)调水和调动抗旱设备,必要时可向社会征调抗旱物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5 当旱情危急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在抗旱救灾中,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消毒药品,防止水源污染,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安全。

  

  4.9.2 旱灾发生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当地疫病的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防止人、畜饮用被污染的水,必要时派出医疗救护队救护患病人员。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干旱地区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降水过程,使干旱和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水源状况得以改善,低于受旱标准,大规模的抗旱行动基本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向社会宣布抗旱期结束。

  

  4.10.2 在抗旱期结束后,凡按有关规定在抗旱期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因干旱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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