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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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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宣传与培训

  

  5.4.1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5.4.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5.4.3 采用多种形式及渠道,积极宣传抗旱知识及救灾应急预案,增强人们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及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6.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本级抗旱工作总结,全面进行抗旱效果评价、积累经验、寻找不足,修改完善抗旱预案,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当发生特大、严重旱灾时,灾情解除后,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行政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提出灾害综合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 抗旱善后工作

  

  6.2.1 发生特大、严重旱灾的县(区)政府,在对灾害进行初步评估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救灾的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救灾帮扶措施。同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灾自救的同时,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救灾。同时,要对灾区重大疫情、灾情进行紧急处置。

  

  6.2.2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待旱情解除后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根据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抗旱物资。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旱情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抗旱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指导,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组织。

  

  7.1.4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7.1.5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为21%-40%。

  

  7.1.6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为41%-60%。

  

  7.1.7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在60%以上。

  

  7.1.8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9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0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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