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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坚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总体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四)实施范围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撤乡并镇后的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要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核定编制、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编制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意见》(晋编字〔2011〕8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的费用支出,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费用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待遇等,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