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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1.8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9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0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1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2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3 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每3至5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抗旱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