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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0.2 在抗旱期结束后,凡按有关规定在抗旱期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因干旱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任何通信营运企业及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保障气象、水文、干旱、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 5.1.3 各级、各类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需要,将相关通信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抗旱通信和指挥提供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抗旱应急队伍保障 (1)在抗旱期间,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易旱地区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建专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扶持社会抗旱协作组织,并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联系,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请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3)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在干旱期内,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保证出现旱灾时抗旱救灾物资及抗旱人员的运输,以及抗旱救灾的车辆调度。 5.2.4 抗旱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市级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我市境内抗旱救灾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抗旱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②市级抗旱物资储备资金的来源,由市财政从每年的预算中列支。各县(区)抗旱物资储备,由地方财政根据各县(区)具体情况列支相应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备救灾需要。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机具,维修零配件、抽水设备等抗旱物资。对抗旱物资的管理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④干旱频繁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2)物资调拨 ①市级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坚持先重点干旱地区,后一般干旱地区,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市级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受到旱灾的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旱需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抗旱物资。 5.2.5 资金保障 旱情发生时,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抗旱经费,确保抗旱工作顺利进行。当我市境内遭受大面积干旱灾害时,由市财政安排市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遭受干旱的重点地区抗旱救灾和抗旱人员的补助。各县(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地方抗旱补助费。 5.2.6 社会保障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救灾的责任。 (2)在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旱灾发展,开展好组织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工作。 5.3 信息与技术保障 5.3.1 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建设、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旱情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完善全市各级抗旱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会同专家研究对策,并做出决策,指导抗旱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