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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本溪市抗旱应急预案

[接上页]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和农业干旱风险图。

  

  (2)各类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1)为主动应对干旱灾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各类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级抗旱预案应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地区、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调整。

  

  4.1.3 根据旱情发展态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抗旱减灾工作,同时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5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结合当地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水资源、水利工程现状,分别采取相应的抗旱应急响应对策,使抗旱工作有条不紊推进。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极度干旱,达到特大干旱标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旱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市政府批准的抗旱应急方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变化,实时发布旱情通报及抗旱救灾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开展工作。

  

  (2)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积极组织当地有关单位、部门及群众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天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多个县(区)发生大面积干旱、个别县(区)发生重度干旱,城市出现严重供水困难,达到严重干旱标准。

  

  4.3.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旱区一线指导抗旱及救灾工作,并根据旱情变化定期发布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防旱抗旱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2天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发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响应条件

  

  个别县(区)发生严重干旱、多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达到中度干旱标准。

  

  4.4.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抗旱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干旱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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