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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25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协调制度注释》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页,总规则一注释五,本页第17-2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以上三(二)中:

  (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二)所称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中提及的规则二是指:

  1.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

  2.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件归类。

  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第11页,第二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9行

  在本页第19行的下面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带骨的

  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但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被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

  

  第14页,品目02.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5行

  删除子目0210.11的子目注释,即删除以下内容:

  “子目注释:

  子目0210.11

  子目0210.11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本子目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

  

  第51页,品目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从茶属(山茶属)植物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

  

  第51页,品目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茶花、茶芽、茶渣、结成小球或小片的茶末(叶、花、芽的碎末)以及压制成各种形状和尺寸的茶。”

  

  第51页,品目09.02,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虽名为“茶”,但却不是用茶属植物的叶制得的产品,例如:”

  

  第65页,第十二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3行至第66页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章各品目包括的子仁及果实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破碎、压碎、去衣或去壳的。它们也可以进行热处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储存(例如,使解脂酶失去活性并部分除湿)、去苦味、钝化抗营养因子或便于使用。但热处理后子仁及果实的天然特征不得改变,也不得使子仁及果实改变一般用途而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第81页,品目14.01,排他条款,本页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经碾轧、捣碎、梳理或其他纺前加工的上述植物材料(品目53.0353.05)。”

  

  第105页,品目17.0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将原文修改为:

  “甘蔗或甜菜的原糖呈棕色晶体或其他固体形状,其颜色是所含杂质所致。”

  

  第190页,第二十八章第一分章 总注释,元素一览表,本页第7行

  将原表中“铹”的元素“符号”修改为“lr”。

  

  第196页,品目28.05,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和第197页第1行

  删除品目28.05的排他条款,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目不包括胶态悬浮汞(在汞与铂之间的水中产生电弧光所得的红色或绿色液体),它用于医药,应归入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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