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的公告

[接上页]


  第207页,品目28.1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氨既可以从煤气纯化厂或炼焦厂生产的不纯氨气水溶液中制得〔参见品目38.25的注释一、(三)项〕,也可由氢和氮的合成制得。”

  

  第212页,品目28.2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以硫酸处理天然铁钛酸盐(钛铁矿)(品目26.14)制得。

  

  第212页,品目28.2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至第213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未经混合或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但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加入了化合物的二氧化钛,所加入的化合物使其获得某种物理特性,以适合作颜料(品目32.06)或其他用途(例如,品目38.15、品目38.24

  

  第213页,品目28.23,排他条款,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4-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它们用于调制船舶漆或汞盐,还用作催化剂。”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7-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氯化亚汞(甘汞)(hg2cl2)。可呈无定形块状、粉末状或白色晶体;不溶于水。氯化亚汞用于制造焰火,或用于制瓷工业等。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0-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氯化汞(二氯化汞、升汞)(hgcl2)。为斜方晶体或白色长针状晶体。溶于水(特别是热水);剧毒。用于在铁的表面镀上青铜色,浸渍木材以使其耐火,在摄影中用作增厚剂,在有机化学中用作催化剂以及制造氧化汞。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4-2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碘化亚汞(hgi或hg2i2)。呈粉末状,常为无定形,但有时为结晶体;通常为黄色,但有时为浅绿色或浅红色;微溶于水,剧毒。用于有机合成。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二氧硫酸三汞hgso4·2hgo)(碱式硫酸汞)。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硝酸汞〔hg(no32〕,为水合盐(一般结合2个水分子),无色晶体或者白色或淡黄色板块,易潮解,有毒。用于制帽业及镀金材料;也用作硝化助剂、有机合成中的催化剂以及用于制雷酸汞或氧化汞等。”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碱式硝酸汞。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6-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七、汞的氰化物。

  (一)氰化汞〔hg(cn)2〕。

  (二)氧氰化汞〔hg(cn)2·hgo〕。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7-18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铵与汞的氯化物(氯化汞铵或氯代汞酸铵)。为白色结晶粉末,在热水中较易溶解;有毒。用于制造焰火。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0-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三、氨基氯化汞(hgnh2cl)。为白色粉末,见光变成浅灰色或浅黄色,不溶于水;有毒。用于制造焰火。

  

  第263页,第二十九章总注释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3行

  插入新的一段:

  “本章还包括品目29.3629.3929.41产品的聚乙二醇化〔 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衍生物。对于这些产品,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与其未聚乙二醇化的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但是,第二十九章其他品目所列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39.07)。

  

  第266页,第二十九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一、在本页倒数第8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八项:

  “八、品目29.3229.3329.34的归类

  (本章注释七)

  如果环内杂原子仅是本条所列的环化官能团,品目29.3229.3329.34不包括三元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形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如果除了第二十九章注释七第一句所列的官能团外,结构式中还含有其他的环杂原子,在进行归类时应该考虑到所有的环化官能团。因此,例如,阿那昔酮(inn)及帕拉德福韦(inn)应按含两个或以上不同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4,而不是作为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