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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30
【实施时间】 2011-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以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仍较突出,必须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作为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和重大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导,逐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方向,廉租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同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为补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继续保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着力改善中等偏下收入阶层住房条件。

  2.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十二五”规划目标和国家、省要求,全市“十二五”期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万套,协调推进棚户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建设,力争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保障形式,使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在全力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等群体的基础上,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3.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组织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监督考核,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2)坚持强化县(市)区责任的原则。各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熟化、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各县(市)负责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落实奖惩措施。

  (3)坚持开放社会渠道的原则。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多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4)坚持建设方式多样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社会组织筹资建设,工商企业参与建设,开发企业配建,收购、转换、改造等模式,多渠道、多方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配套政策

  4.强化财政支持。安排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住房保障奖补资金。“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5年累计达到50亿元以上。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承建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奖励资金的分配依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支出金额及建设工程质量等因素确定。

  5.完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工作运营管理机构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融资和还款责任,通过运营划拨资产和最大限度争取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积极吸引和整合社会资金投入,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筹资问题。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

  6.加大用地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做好“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积极争取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建设实施。

  7.落实税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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