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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十八)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九)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督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合理消费。 (二十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训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二十二)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二十四)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六)积极营造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向医疗卫生领域。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加快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并抓紧制订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