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继续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研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本市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本市增补品种)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市卫生局负责)

  (4)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药品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卫生局负责)

  (5)建立完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探索实行政府统一定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市卫生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县)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4)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建设10所县级医院(含3所中医院)、9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批标准化村卫生室。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涉农区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三级水平、并有1至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