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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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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6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

  (3)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3个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52万人、15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27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3.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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