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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一)大力挖掘和培植上市后备资源。开展“百家企业上市工程”,全省每年报会企业要达到20家以上,报辅导企业保持在30家以上,重点推进类上市后备企业保持在50家以上,重点跟踪、动态管理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着力推进上市后备企业与创业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引入风险投资,全面提升企业品质。今后,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优先从引入风险投资的后备企业中遴选。 (二)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进程。支持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努力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对纳入“湖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优先办理立项审批、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税收、环保等重大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主动介入,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应优先快办,没有具体政策规定的,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合理选择上市途径,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交易股权,加强资本与技术的对接。 (四)重奖上市企业。继续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我省企业在省内买“壳”上市或在外省买“壳”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金;对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企业上市可采取分阶段的补助或奖励,减轻企业上市成本。 二、推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不断提高证券化率 (五)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市州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st上市公司开展资产重组工作,化解风险隐患,恢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再融资能力。对于业绩无法好转的上市公司,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其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注入优质资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六)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便捷服务。 (七)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并购重组。组织引导省内国有企业(集团)和投融资平台公司参与省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功能,运用股权转让、股份合并、吸收合并等手段,加快推进国资、国企的开放性和市场化重组,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证券化率。 三、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促进资本要素集聚 (八)做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财政投入、吸收社会资本和自身循环等方式,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在我省设立与发展,壮大全省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九)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降低创投机构投资风险,吸引创投机构对我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在省政府设立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