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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严格控制电厂燃料含硫率,已安装脱硫设备的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或脱硫效果不能长期稳定达标的电厂,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5%的燃料。大运会前各电厂要储备足够的优质煤和燃油。 建立和完善清洁电力调度与财政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筹安排好电力企业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非应急情况下不得使用燃油发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优先调度完成安装低氮燃烧器的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燃机机组不得上网发电;电力缺口不超过80万千瓦时,不得调度燃油机组上网发电。2011年5月底前,主要控制区域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出台燃气补贴政策,单位电量的燃气发电补贴应高于燃油发电补贴。2011年7月31日前,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降氮脱硝电价政策,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加强落实工商业锅炉、窑炉治理。 落实高能耗、重污染锅炉窑炉淘汰任务,积极推进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的工商业锅炉、窑炉降氮脱硝及高效烟气脱硫除尘工程,确保在用工商业锅炉、窑炉符合我省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燃料含硫率,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全面完成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4蒸吨/小时以下(含)及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附表3);深圳市10蒸吨/小时以上(含)的燃煤、燃木柴、燃重油锅炉必须完成治理任务(附表4);主要控制区域内其他市的重点企业工业锅炉必须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附表5),确保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 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结合循环经济和集中供热示范项目,推动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实施中央空调余热利用及集中供热工程替代供热锅炉;对不在淘汰范围但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或余热利用工程替代的20蒸吨/小时以下的非燃气锅炉,要督促其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未完成窑炉降氮脱硝及烟气脱硫除尘的工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确保达标排放(附表6)。主要控制区域内所有保留的水泥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所有保留的陶瓷及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附表7)。 (五)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申请机动车外迁入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年7月31日前,广州、深圳、东莞三市要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落实油源供应、颁布油品质量监管方案,确保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附表8)。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在2011年7月31日前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轻型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或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加载减速法),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责令车主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向省环保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上传检测数据。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落实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促进高排放“黄标车”更新淘汰。积极鼓励和扶持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推进政府公车绿色采购制度,推广使用无污染、低污染机动车。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附表9),完成改造项目验收监测,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治理项目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对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油的加油站、油库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