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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管理,加强对到港船舶油品质量检查,对不符合《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加强生物质和废物露天焚烧控制。 各地要加强对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主要控制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市清扫、园林、建筑工地等行业全面禁止焚烧园林废物、建筑垃圾或使用废木材作为燃料。 (十一)大运会期间临时控制措施。 大运会期间,各地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污染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已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且治理达标的企业要加强监管。 对大运会期间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污或偷排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主要控制区域内城区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未申请环保验收及环保验收不合格的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暂停营业和使用。 大运会期间,深圳、惠州、东莞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区域,在特定时间内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强控制区域内各市可以根据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要求,结合当地公共交通发展实际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大运会期间,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市籍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深圳市。 进一步加大港口污染控制。重点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离大运会场馆较近的深圳港蛇口、盐田港区、广州港南沙港区、东莞虎门港、惠州港澳头、荃湾、东马港区,严格控制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危险品停靠。各港区泊船尽量使用岸电,大运会场馆近岸海域严格限制危害性散装液态货物过驳及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根据大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海事部门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限行绕行管理,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运会期间所有燃油或油气混烧9e机组一律关停。在不影响区域电网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电厂检修时间调整到大运期间进行,对电网调度中心机组组合方案中未征用的机组实施停用,对一些装机容量较大的燃煤、燃油机组实施限产减排。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提高道路、裸露土地喷洒水频次,深圳、惠州、东莞凤岗镇、每天喷水次数不少于6次,其余城市应不少于4次。核心控制区域内对大运场馆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筑、拆迁、市政建设等施工工程要停止施工,必须施工的重大工程项目,需取得各市政府的特殊许可。 列入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对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 五、职责与分工 深圳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三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发〔2010〕18号)以及《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和深圳世界大运会环保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粤环发〔2010〕59号)要求,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圳、东莞、惠州、广州、珠海、佛山、中山、江门市政府作为本地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的保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使各项工作有人具体抓、具体管,确保各项保障措施按期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形成区域联防。 根据省“三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标准,以我为主,争取支持”的筹办原则,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要形成以深圳为主、周边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协调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重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在确保大运会期间深圳市空气质量达相应的环境标准的同时,整体提升我省区域空气污染治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职能单位要按保障方案的总体部署,狠抓工作落实,限期完成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各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