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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扬尘污染全过程控制。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逐步扩大建成区扬尘污染控制范围;要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要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要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完成重点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和采石取土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等市的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景观整治等施工工地要收尾完工,并完成环境复绿。 广州港西基煤码头、新沙煤码头、洪圣沙煤码头,东莞虎门港海昌煤码头,惠州港荃湾港区煤码头、珠海高栏港煤码头和深圳市沙角电厂煤码头等在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采取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码头和堆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储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输送设备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头的控制力度。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各市要建立挥发性有机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督促石油加工企业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全面推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加强对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企业的达标管理,加快推动其他行业生产工艺中有挥发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要求,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应加快推进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重点监管企业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稳定达标排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应完成省市重点监控名单中100%的企业治理任务,东莞、惠州两市应完成80%以上的企业治理任务,其它市应完成30%以上的治理任务(见附表10)。 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的管理。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全面禁止使用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干洗行业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新建和改、扩建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加快推动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衣机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积极引导公众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清洁用品及个人护理产品。 (八)加强饮食服务行业污染治理。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落实集中式饮食服务业规划,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不予受理;2011年7月31日前,城区现有产生油烟、未完成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限期整改;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求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要全面完成油烟治理设施安装任务,并加强对油烟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2011年5月至7月,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力争将饮食服务业所有油烟净化设施全部维护保养一次,油烟排放管道全部清理一次;要加快推动拥有3个炉头以上(含)的饮食服务企业全部安装油烟远程监控装置,实现油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 (九)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 各地港务局要推动主要控制区域内的远洋运输港口完成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示范工程,优先为靠泊的邮轮、冷藏船舶和本地船舶提供岸电,船舶停靠码头后要求关闭辅助发电机,改为使用岸电;要加快港口内拖车“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要推进港口装卸设备(起重机、吊机)“油改电”进程,优先完成胶轮式台驾起重机“油改电”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