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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同级工商、工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商务、交通、文化、卫生、新闻出版、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烟草专卖、农业、畜牧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各有关前置许可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取得前置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接受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和证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并通知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要及时沟通。

  

  三、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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