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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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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消防安全、保安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行为。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房地产市场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以及围绕上述市场开展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商务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屠宰、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报废车回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货运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以及驾驶培训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文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消毒产品、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服务场所和饮用水等卫生安全方面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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