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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卷烟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农业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养殖、动物检疫诊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同时,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信息员和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三)把握政策,分类治理。要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并依法严惩。要研究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中适用的法律问题,及时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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