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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9
【实施时间】 2011-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6号)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第四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第六条  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第七条  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示范样本见附件1)。

  

  第八条  定向工具投资人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定向工具发行与流通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只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提交相应注册材料(注册材料清单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对形式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形式不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一次性书面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

  

  在交易商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材料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交易商协会以合理方式及时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性核对实行核对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交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正式件一份。

  

  (二)核对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核对。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直接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不完备,经复核人复核后,核对人可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

  

  (三)复核人对核对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复核人认定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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