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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凡列入市级的土地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6万元补助;其他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6.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7.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8.市农委每年初制订农业产业化投资重点领域指南,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的反馈信息审定后建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

  

  9.对列入《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包括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生产(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用)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给予一次性认证认定费用补助。

  

  14.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17.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且当年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户均增收500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奖励20家,每家补助8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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