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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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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

  

  39.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0.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其它类。

  

  41.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承担。

  

  42.农村能源。养殖企业新建50-3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新建30立方米以上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

  

  43.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大棚微型耕作机械、秸秆打捆粉碎饲草机械分别给予购置费20%、20%、30%、30%、20%的补贴。

  

  44.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45.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6.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47.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48.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区)按8:2比例共同承担。

  

  49.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5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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