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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4
【实施时间】 2011-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做好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全市高层建筑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按照《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洛政〔2011〕19号),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各级责任,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高层建筑亡人或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谭建忠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劭春、市住建委副主任潘守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庄、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邢明典为副组长的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邢柯枫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排查治理,切实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其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确保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查改到位,确保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确保高层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火灾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四、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建筑。

  

  (二)治理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无火警、故障和屏蔽;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防烟、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是否存在楼内违章使用明火施工。

  

  3.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存放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消防标识。

  

  4.高层在建建筑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可靠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明火动用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5.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五、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规划部门应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规划总平面图统一管理,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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