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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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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介服务业

  

  16.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5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7. 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18.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9.合肥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

  

  20.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21.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2.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3.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5.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26.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家店一次性奖励0.6万元。与国家及省政策不同时享受。

  

  27.对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8.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家政企业,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 ㎡、30 ㎡、50 ㎡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9.新引进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补助。

  

  30.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追溯平台及批发环节、连锁超市、团体消费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和屠宰企业软硬件平台、网络基础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1.支持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34.对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和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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